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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警察学院2012年警务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

2021-07-15 17:05:01

  

四川警察学院2012年警务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

四川警察学院2012年警务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

一、专业方向与培养目标

(一)专业方向:警务管理、国内安全保卫

(二)培养目标:培养捍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具有综合运用警务或国内安全保卫各专门领域的知识与技能,能够独立带领警员实施警务管理和国内安全保卫警务作业的一线警长。

二、报考条件

限招计划外委托培养考生。凡符合以下条件的考生,均可报考我院警务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品德优良,遵纪守法,无违法犯罪记录,未受党纪、政纪处分;

(二)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学历,并取得学士学位

(三)大学本科毕业后具有2年及以上工作经历(截止日期为2012年7月31日);

(四)必须系在职公安民警,并经所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人事部门审核同意报考;

(五)须符合《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

(六)年龄不限。

三、报名时间及方式

(一)采取网上报名与现场确认相结合的方式。网上报名时间为10月下旬。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内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http://yz.chsi.com.cn),按报名网站的提示和要求填写、提交报名信息并交纳报名费,报考类别选择“计划外委托培养”。 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现场报名点照相、确认报名信息。

(二)报名实行组织推荐与个人自愿报名相结合的原则,推荐单位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政工部门。各地公安机关应根据本单位民警培养规划,积极组织推荐业务骨干参加报名,做好考生报名资格审核工作。符合条件的考生经本单位同意后,方可参加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

四、考试

(一)初试。考生参加2012年1月份(具体时间见教*部公告)举行的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初试),考试科目为:政治理论课、英语二、警务硕士专业基础、警务硕士专业综合。初试合格分数线由教*部确定。初试合格按所在研究方向总分排名进入复试

(二)复试。

1.资格审查。进入复试阶段的考生,须填写《2012年攻读警务硕士专业学位报考资格审查表》,经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和省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交我院。考生复试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①《2012年攻读警务硕士专业学位报考资格审查表》;

②大学本科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③学士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④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⑤人民警察证原件及复印件。

2.复试时间、地点。取得复试资格的考生必须参加复试,我院复试时间安排在2012年4月中下旬,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地点为四川警察学院。

3.复试内容。复试参照我院当年复试规定,具体包括:笔试(世界警察概论、民族宗教知识与政策)、心理测试和警务五项技能(射击技能(含手枪、79式微冲、97式防暴枪使用)、徒手防卫与控制、警械使用、警务急救、汽车驾驶)。复试参考资料目录详见附件。复试人员名单和拟录取人员名单均在我院校园网上公布。

五、调剂

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要求,我院2012年仅接收调剂类考生。凡报考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人民刑事警察学院、中国人民武装警察学院警务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考生,根据初试分数和个人志愿,均可选择调剂到我院。调剂工作的具体要求和程序,待初试结束后按教*部要求执行。届时,考生可通过“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http://yz.chsi.com.cn)调剂服务系统填写报考调剂志愿

六、体检

通过初试的考生在复试时需进行体检,体检工作由我院组织安排,体检要求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执行。凡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七、录取

按照考试成绩择优录取。录取类别为计划外培养,考生所在单位须与我院签订委托培养**书。录取通知书发放时间约为2012年6月下旬,具体时间见网上通知。

八、学习培养

警务硕士专业学位招生特别说明警务硕士专业学位专门针对在职人民警察招生,所在公安机关人事部门同意报考,报考类别一律为“计划外委托培养”。学习形式为连续学习2个学期,集中实习1个学期,学习年限为2年。修满规定学分,并通过论文答辩者,由我院颁发国家承认的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和警务硕士专业学位证书。

九、其它

(一)我院2012年招生计划以教*部正式下达的为准。

(二)学生入学后统一着人民警察制式服装,按警队建制实行警务化管理,并作为应急处突的机动警力,由省公安厅统一调用指挥。

(三)招收计划外委培生须参加全国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按统一标准录取,并须与招生单位签订委培**;入学后与计划内生源按同等标准培养,毕业后颁发相同的学位及学历证书;委培单位负责为委培生提供培养经费,委培生在读期间的档案、公费医疗和户口由委培单位负责管理;委培生毕业后不重新择业,遵照委培**回委培单位工作。

(四)有关费用

1.学员学习期间须交纳培养费用,基本标准由四川警察学院根据物价部门相关要求制定。

2.住宿费、生活用品费、警服置装费等按学校规定收取。如有变化,依据新规定执行。

(五)联系方式

1.地址: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江阳西路34号•四川警察学院(邮编:646000)

2.联 系 人:曾述全 0830-3115671

3.查询网址:http://www.scpolicec.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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